江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必备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和规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三条凡产权属于学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1年以上且单价1000元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或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单价1000元以上的软件,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门、单位)两级管理(学院、部门、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单位),由仪器设备管理分管校领导统筹管理。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为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部门。
第五条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验收建账、调配、维修保养、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
(三)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四)负责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办理、监督管理等;
(五)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表统计及信息上报等;
(六)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三)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效益考核;
(五)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安全完整,负责对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购置论证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采购进口产品还需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及报批),根据论证结论,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当年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相关归口部门汇总。
第八条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使用学校经费的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将通过论证的项目报校预算工作委员会,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单独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江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根据大型仪器设备价值等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其购置的必要性,使用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共享、预计效益,实验室条件等进行评估。
第四章设备采购
第十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需按照武汉市事业单位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标配置办公设备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采购计划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OA)申报,按照审批方式采购。
第五章验收建账
第十三条一般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进行商务验收,大型仪器设备需进行商务验收与技术验收。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购置单位自行完成,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按价值分级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商务验收要求:
(一)仪器设备到货前,购置单位应准备好仪器安装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二)仪器设备到货后,组织开箱验收,根据合同清单清点仪器设备主机、附件和随机资料,进行安装调试运行;
(三)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配件资料不全或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四)购置单位需填写《江汉大学一般仪器设备验收单》,报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技术验收要求:
(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特性,对其进行一定时限的调试运行;
(二)调试运行完毕后,根据大型仪器设备价值等级,组织专家对仪器设备性能和技术指标逐条验收。
(三)购置单位需填写《江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报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购置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在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资产管理员在审核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单)和购置单位预录信息后,在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对仪器设备建账,并出具验收单和仪器设备标签。验收单用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设备标签粘贴在仪器设备上。
第十八条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只对主体仪器设备做增值处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账是学校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定期与财务部门及购置单位进行账、物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章使用保管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使用性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可在全校范围内调剂使用,各单位可在本单位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准确记录其使用、借用、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及配件除维修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拆卸使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书面向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校外时,由使用单位书面向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报告,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七章损毁遗失
第二十八条发现仪器设备损毁,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报告;发生仪器设备遗失被盗,使用部门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并向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的备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毁、遗失,属于责任事故,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责成其赔偿:
(一)不遵守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三)搬运不慎,保管不当;
(四)由其他人为过失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第三十条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毁、遗失,责任人应赔偿相同仪器设备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部分损坏或短缺,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可按实际维修费赔偿现金;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毁、遗失,除责成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按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书写损毁或遗失报告,并附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维修保养
第三十三条维修保养分自行维修和上报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按操作规程需进行维修保养时,鼓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若无法自行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填写《江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申请单》,报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审批后,进行上门维修或返厂维修。
第三十四条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收到维修保养申请单后,联系维修技术人员或厂家对维修保养仪器设备现场检查,并提出维修预算。
第三十五条维修保养预算3万元以下的,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安排维修保养;维修保养预算3万元以上的,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在OA系统中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报废处置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且无修理价值或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可向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江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审核。
第三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报废,除填写《江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外,还须附专家鉴定意见。
第三十九条批量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由使用单位审核后,报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审批执行,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向武汉市财政局报备。
第四十条批量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武汉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校〔2003〕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