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4〕17号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
及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江汉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及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
2014年5月4日
江汉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
及考核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需要,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资源效益,鼓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投身实验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两部分组成。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
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E)的计算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计划学时为依据。
E = E1 + E2 + E3 + E4
1.独立承担实验课教学(E1):(包括课程内实验和单设实验课)
实验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实验课教学(含备课、讲解、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等全过程),则:
E1 = 实验计划学时数 * R * M
R—为实验重复开设次数
M—为修正系数,R和M对应值如表1
表1R和M对应值
R | 1 | 2 | 3 | 4 | 若R≥5 |
M | 1 | 0.7 | 0.5 | 0.4 | 则R*M=2 |
注:1.实验重复开设次数需根据实验仪器台(套)数确定,由学院审批;
2.开出实验课成班人数不少于15人。
2.实验课指导(E2):(和承担实验课的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课指导等全过程,则:
E2 = 实验计划学时数 * G
G—为实验难度系数,取值如表2
3.实验课准备(E3)
实验技术人员完成实验课准备,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则:
E3 = 0.4 * 实验计划学时数 * G
G—为实验难度系数,取值如表2
表2实验难度系数G
序号
实验类别
G值
1
非计算机专业上机类实验
0.30
2
经管法文史教体艺
0.50
3
理工农医(含计算机专业类)
0.60
4.其他教学工作(E4)
其他教学工作E4包括:承担理论课教学工作量T;承担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实习指导)的教学工作量P;承担本科辅助教学(含学生科技项目和学科竞赛指导)的教学工作量F。参照江校教〔2012〕22号文“江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相关内容执行。
E4 = T + P + F
(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
主要包括:
1.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做好实验准备;
2. 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造、修缮的建设计划、实施全过程),编写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 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设计、研制实验装置,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
4. 参加教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写出研究报告,发表实验教学研究论文;
5. 参加科研工作,写出科研总结报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6. 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或学科竞赛;为实验室开放运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提供实验场地、仪器设备服务;
7. 做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申购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验收、使用、保管全过程工作;
8. 参加实验室示范中心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申报工作等;
9. 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环境卫生整洁工作等;
10. 完成突发和临时性工作等。
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
学校主要考核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学院考核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
(一)工作量额定标准
1.额定标准 (学时/学年)
内容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中级以下职称 |
教学工作量 | 120 | 120 | 100 |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量 | 140 | 140 | 160 |
合计 | 260 | 260 | 260 |
2.实验技术人员兼任实验室管理职务减免工作量标准
(1)实验中心正、副主任每学年减免1/8总工作量。
(2)实验秘书、资产管理员、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减免1/9总工作量。
(3)经学校同意认定的特殊岗位,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由学校决定其实行非定额管理或相应的减免。
实验技术人员兼任多职的,按其中最高一个职务计算减免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二)教学工作量的考核
实验技术人员应按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完成实验教学工作,学校只考核学院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总量。学院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总量与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差,即为超工作量。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的考核
学院参照“江汉大学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以下简称“岗位职责”)的要求,对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进行工作安排。
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学院按“岗位职责”的要求,制定对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方面的考核细则。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至文件发布前所涉相关事项参照适用,原《江汉大学实验室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江校教〔2004〕24号)即行废止。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江汉大学201 -201 - 学期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统计表.xls江汉大学201 -201 - 学期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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