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暂行规定
江校【2016】8号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用及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共享原则。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形成“依托学科,分散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共享机制,构建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和共享平台以及与共享平台相适应的技术队伍。
第二条共享界定。
(一)财政拨款购置的单价或单套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具有共享条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设备。
第三条共享条件
(一)符合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界定条件,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
(二)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分析测试的数据正确、可靠。
第四条共享方式。利用校园网和信息技术建成体制健全、功能完善、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五条共享管理机制
(一)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江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及共享管理重大事宜的协调与处理;
(二)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与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该设备的日常保管、运行、维护和安全。
(四)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实验室管理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条特殊情况。因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告设备主管部门,经调查论证情况属实,可不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第七条共享收费。除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使用设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收费制。校内共享收费实行优惠,共享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效益评价与工作考核
大型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学校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制度,认真填写《江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簿》,按时统计上报设备运行情况,并保证数据填报的可靠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进行年度效益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放”等;效益评价工作采取学院(研究院/所)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效益评价优秀的机组,学校给予表彰;评价不合格的机组,学校有权对机组进行重新调配。
(二)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对参与共享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外服务机时、对外服务效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用户评价、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培训用户情况、技术资料建设”等,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度绩效奖。
第九条共享设备使用。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江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预约,提交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和材料,并按标准付费。
第十条共享培训制度。建立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和持证上机制度。培训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共同举办;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违规操作若造成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赔偿并给予批评和适当处分。
第十一条共享认证。学校积极推动和鼓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参与计量认证工作,并获得计量认证的资质证书,以便为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数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